桂建質〔2018〕2號
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局):
根據《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開展2017年第二次檢測市場暨檢測機構檢測行為檢查的通知》(桂建質〔2017〕60號)要求,我廳于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13日在全區(qū)范圍內開展了2017年第二次檢測市場暨檢測機構檢測行為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檢查采取了網上檢查和現場飛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網上檢查是運用廣西建設工程檢測監(jiān)管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監(jiān)管系統(tǒng)”)對檢測機構上傳的數據和報告進行檢查?,F場飛行檢查是在不通知檢測機構檢查時間的情況下,通過檢測機構上傳的地基基礎現場檢測定位信息導航至工地現場進行檢查。
網上檢查階段(從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13日),我廳組織了18位專家集中開展網上檢查工作。檢查范圍覆蓋了全區(qū)14個設區(qū)市(含轄區(qū))共272家檢測機構(含異地試驗室)。檢查內容包括見證取樣檢測、地基基礎檢測、主體結構檢測、鋼結構檢測、室內環(huán)境檢測、市政道路(含橋梁)檢測、建筑節(jié)能檢測、和“兩工地”起重設備檢測共八大項。
現場飛行檢查階段,從(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我廳派出檢查組抽查了南寧、柳州、梧州、防城港、欽州、玉林和崇左共7個設區(qū)市及所轄4個縣的47個地基基礎現場檢測工地,涉及31家地基基礎檢測機構,向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下發(fā)了31份整改建議書。
從總體檢查情況看,在我區(qū)開展檢測業(yè)務的檢測機構均已納入監(jiān)管系統(tǒng)進行有效管理。檢測機構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工程質量檢測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傳輸、處理、出具檢測報告,并上傳至監(jiān)管系統(tǒng)?,F場抽查的大部分地基基礎現場檢測項目均能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開展檢測工作并將檢測數據實時上傳至監(jiān)管系統(tǒng)。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網上檢查方面。
⒈ 見證取樣檢測部分。一是檢測報告更改不符合程序;二是檢測報告模版未及時更新;三是自動采集檢測項目無曲線或只有部分曲線;四是自動采集檢測項目曲線日期滯后于檢測報告日期或數據采集時間與報告中的檢測日期不一致;五是砂漿、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六是砂石檢測報告結論與檢測結果不相符,標準使用有誤;七是防水材料拉伸試驗拉力值未按標準進行修約,檢測編號混亂;八是檢測依據的標準已作廢,不是現行有效的標準規(guī)范。
⒉ 地基基礎檢測部分。一是試驗現場照片未按要求上傳或上傳不全、有誤;二是未上傳檢測方案及會簽頁,上傳方案與實際工程不符,上傳會簽頁未蓋章;三是現場檢測數據未及時上傳,經常出現補傳數據的現象;四是未上傳儀器設備編號;五是加載分級及讀數間隔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
⒊ 主體結構檢測部分。一是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未上傳芯樣抗壓數據;二是檢測數量未達到檢測批要求卻按檢測批下結論或無檢測構件總數信息;三是檢測報告缺影像證明資料或其他影響結果判定資料;四是僅一名檢測人員簽署檢測報告;五是現場照片顯示的回彈測區(qū)未標注測區(qū)號;六是使用不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的儀器設備;七是報告結果與現場照片顯示結果不一致;八是未使用全區(qū)統(tǒng)一報告模板出具檢測報告。
⒋ 室內環(huán)境檢測部分。存在多份檢測報告中顯示的室外空氣采集數據一致的現象。
⒌ 市政道路(含橋梁)檢測部分。道路彎沉報告信息不足,如缺少檢測車道、車輛后軸重、試驗車牌號和批量等信息。
⒍ 建筑節(jié)能檢測部分。一是圍護結構傳熱系數檢測結果嚴重偏大或偏小,玻璃光學性能遮陽系數及可見光透射比檢測結果嚴重偏小;二是檢測樣品狀態(tài)調節(jié)時間或養(yǎng)護時間不符合標準規(guī)范要求;三是檢測依據使用錯誤。
(二)現場飛行檢查方面。
⒈ 有16個地基基礎現場檢測項目的檢測人員不符合要求,占比34%。主要表現在:一是現場檢測人員數量不足;二是現場無持證檢測人員在崗;三是提供的上崗證書與實際檢測人員不符。
⒉ 有30個地基基礎現場檢測項目的備查資料不符合要求,占比64%。主要表現在:一是現場未能提供檢測方案;二是現場未能提供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書或提供的檢定證書與使用的儀器設備不相符;三是使用的壓力傳感器和位移傳感器未與靜載測試儀配套檢定;四是檢定證書無儀器設備編號。
⒊ 有22個地基基礎現場檢測項目的儀器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要求,占比47%。主要表現在:一是基準梁和基準樁的安裝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仍出現基準梁兩端固定或兩端簡支的情況,基準樁打在壓重平臺主要影響區(qū)域范圍內;二是位移傳感器直接安裝在樁身或千斤頂上;三是使用的承壓板尺寸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四是千斤頂布置不合理導致出力不均;五是儀器設備無銘牌或編號模糊,無法溯源。
⒋ 有5個地基基礎現場檢測項目未按規(guī)定上傳檢測信息。主要表現在:一是未按要求上傳現場試驗照片;二是個別檢測機構的上傳設備損壞后未及時返修,整個試驗過程未上傳檢測數據。
三、處理決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桂建管〔2013〕1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管理辦法》(桂建質〔2015〕22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對此次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及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網上檢查檢測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發(fā)現的常規(guī)力學性能試驗無采集曲線和數據、采集時間與報告中的檢測日期不一致,未按標準規(guī)范要求進行檢測的3家檢測機構(詳見附件1)予以全區(qū)通報批評,并限期在15個日歷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應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復查,確認合格并加蓋公章后分別報送至我廳建筑市場監(jiān)管處和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總站。整改時間自本通報下發(fā)之日起開始計算,逾期不整改的另按相關程序進行立案查處。
(二)對地基基礎工程現場管理混亂、檢測人員不在崗、未按照標準規(guī)范要求進行檢測的5家檢測機構(詳見附件2)予以全區(qū)通報批評,被點名批評的檢測機構應對照存在問題進一步開展自查自糾,并形成相關文件和會議紀要存檔備查。請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被通報批評的檢測機構的地基基礎工程現場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檢測機構加強自我約束,落實責任制。
(三)對未按標準規(guī)范要求進行檢測的12名檢測人員(詳見附件3)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檢測報告批準權、審核權和檢測上崗資格。
(四)上述被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的檢測人員,在本人所在檢測機構完成整改的前提下,由檢測機構提出恢復上崗資格的申請,送當地設區(qū)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復核后,分別報送至我廳建筑市場監(jiān)管處和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總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區(qū)各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本機構的檢測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嚴禁違反相關強制性條文和不按規(guī)范開展檢測工作,切實增強本機構檢測人員的責任意識。
(二)檢測機構應加強現場檢測項目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可利用“互聯(lián)網+”技術建立信息管理系統(tǒng),加強對檢測方案、儀器設備安裝、試驗過程的把控,實現內部過程監(jiān)管,保障檢測工作質量。
(三)各檢測機構應不折不扣開展檢測信息化建設工作,尤其是在全區(qū)大力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樣品唯一性標識應用工作的關鍵時期,各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把關,按規(guī)定拒絕對無唯一性標識檢測樣品進行收樣檢測。同時,檢測機構要提高服務意識,安排相應客服團隊,指導相關企業(yè)人員加強對檢測樣品唯一性標識的培訓操作,及時解決問題,確保檢測工作順利開展。
(四)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監(jiān)管系統(tǒng),在對轄區(qū)內的檢測機構和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常態(tài)化管理過程中,督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樣品唯一性標識的全面應用,推進我區(qū)檢測信息化建設工作。同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加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處罰力度,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附件:⒈ 通報批評的檢測機構名單(網上檢查) 質2附件.doc
⒉ 通報批評的檢測機構名單(現場檢查)
⒊ 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的檢測人員名單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8年1月19日